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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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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的罪可先調解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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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在花蓮市開麵店的陳老闆,與住隔壁的林姓女子因牆壁修繕問題,發生激烈口角,陳氣的以閩南語罵說:「你嫁尪,就剋死尪。」、「你不嫁有心理變態」侮辱林女,被林女錄音一狀告進法院。雙方曾透過花蓮市調解委員會協調,但林女要求三千萬元賠償,陳認為太無理,只願意道歉賠不是,結果不歡而散,林女乃堅持要提告,花蓮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罰八千元,為什麼本案可以先經調解呢? 法律解析:  一、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民事事件和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可以聲請調解。 二、 告訴乃論的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案件經撤回告訴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 公然侮辱罪,依刑法規定須告訴乃論,所以,如果被害人同意,而又調解成立時,被害人如在偵查中撤回告訴,檢察官就會不起訴處分,如果在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法院會諭知不受理,犯公然侮辱罪的陳老闆就不會被判刑了。 四、 問題是法院判處陳老闆罰金八千元,只是刑責的部分,被侮辱的林姓女子仍然可以起訴請法院判決陳老闆給付精神慰撫金,那又是另一個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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