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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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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棄養,子欲繼承千萬債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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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台北市一位董先生從小遭父親棄養,被叔叔與嬸嬸帶大,卻在成年之後,久未聯繫的生父驟然過世,其生父留下了近千萬的欠稅稅款,卻要董先生概括繼承,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法律解析: 一、從報導的內容得知這位董先生雖從小遭親生父親棄養,但由叔叔與嬸帶大,並沒有正式完成領養的手續,因此,他仍然是他父親的兒子,也就是父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於被繼承之尊親屬死亡時,與尚存之父或母平均繼承,也就是平分遺產。如父死,留有遺產現金一百萬元,母尚存,子女共三人,則每及三名子女平分一百萬元,各得廿五萬元。 三、但尊親屬死亡,不一定留下遺產,有時留下的是債務,則如子女不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時,則將因而繼承債務。 四、民法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財產限度內,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如父有遺產一百萬元,債務八十萬元,則限定繼承的結果,遺產要先清償債務八十萬元,剩下的二十萬元才是繼承之財產,但如果債務是一百二十萬元時,則沒有剩餘財產可供繼承,但也不需繼承債務。但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並以遺產清償債權人之債權。 五、但如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多於遺產時,依民法規定亦可拋棄繼承,但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如以本案為例,如董先生於收到稅單才知道親生父親死亡,且需繼承債務千餘萬時,仍得拋棄繼承,但對其之後才知悉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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