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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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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易科罰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27
  • 資料點閱次數:2728

所謂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規定:

  1.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易科罰金最高提高三倍以上
修正前刑法規定得以新台幣三至九百元折算一日易科罰,但新修正的刑法規定易科罰金的折算金額改為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換句話說,易科罰金最高提高到原來的三倍以上。

辦理易科罰金:受刑人攜帶身分證及易科罰金之金額,親自向承辦股口頭聲請。

若受刑人出國未歸或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生證明無法親自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證明文件(本人無法親自到案及代辦人之親屬關係等證明),代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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