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繳納罰金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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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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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刑 人 繳 納 罰 金 須 知
- 罰金之繳納: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 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處罰金之受刑人無力一次完納者,得於判決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 分期繳納。
- 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直接向承辦檢察官口頭聲請分期繳納罰金。
- 准許分期繳納之通知: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如以口頭通知,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 分期繳納之代辦: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 辦公時間外罰金收取:在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本署指定專人代收罰金,先發給臨時收據,於上班時間再換取正式繳納罰金收據。
- 分期繳納之撤銷: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並依法全部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