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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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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Q:申請補償有沒有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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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2715
A:有。一是從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沒有提出申請,就不能再申請;一是從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五年,也不能再申請。如90年4月車禍死亡,也知道肇事者是張三,一直拖到92年5月,才提出申請,就會被駁回了。如果肇事者逃逸,而不知道肇事者是誰,又沒有申請補償,直到96年1月才提出申請,也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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