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狗主人放任狗兒便弱卻不能當做現行犯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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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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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蘋果日報「玉玲」騎機車載小狗外出,放任小狗在陳姓男子家門前草地上小便,陳姓男子和妻子、女兒發現報警,為阻擋「玉玲」離去,三人陸續抓住其機車手把、手臂及安全帽、取走機車鑰匙等,卻被檢察官認為構成強制罪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固規定現行犯,任何人均可逮捕之。而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被追呼為犯罪人者,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為準現行犯。但無論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均以構成犯罪為前提。換言之,如果對方不構成犯罪,就無所謂現行犯了。
因狗兒的便溺屬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之一般廢棄物,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責清理,如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清理時,可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因此,狗主人放任狗兒在他人的草地上小便,只能處以罰鍰,而不能處以刑罰,自非犯罪行為,亦無現行犯可言,從而,不能逕行逮捕。
「玉玲」既非現行犯,而陳姓男子和妻子、女兒發現報警,為阻擋「玉玲」離去,三人陸續抓住其機車手把、手臂及安全帽、取走機車鑰匙等之行為,即為共同以強暴,妨害「玉玲」自由行動之權利,而犯了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