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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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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也不能虐待孩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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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也不能虐待孩子(示意圖片)

 

蘋果日報九十七年六月三日報導台南市一名母親才遭逢喪夫變故,工作又不順利,情緒不穩,前天上午竟拿繩子綑綁八歲兒子手腳,再用膠帶黏住嘴巴,讓兒子在陽台罰站,被鄰居發現報警,男童被社工緊急安置,並做心理輔導,母親則接受社工輔導。
警方初步了解後,認定是起母親管教失當案,隨即通知市府社會處派志工介入,志工抵達現場,經檢視小朋友手腳有繩子綑綁過傷痕,嘴巴也有些紅腫,出現驚嚇情況,為免小孩再度受到傷害,志工在跟母親溝通並取得同意後,進行安置。
媽媽之上開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不得對兒童為身心虐待之行為之規定,依法可裁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至於媽媽以繩子綑綁兒子手腳,已妨害兒子之行動自由時,亦屬以非法方法剝奪兒子之行動自由,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雖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懲戒權,但並不是可以任意虐待孩子,甚至對孩子為法律所不容許的行為,否則,一旦犯罪,還是要負刑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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