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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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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死亡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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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死亡應為不起訴之處分(示意圖片)

 

蘋果日報報導台南縣某油漆工程行老闆,承攬陳姓屋主位於高市三民區一棟四樓透天厝之油漆工程,沒有告訴太太,帶著助手到高雄工地刷油漆,太太打了三天電話都沒有人接,後來,警察調老闆的通聯紀錄,發現老闆最後的通話地點才找到,但到了工地的地下室,發現老闆和助手都已死亡多天。
警方從兩人衣著整齊、無打鬥跡象,屍體僵硬且流出屍水,研判是在密閉的地下室油漆,都可能吸入過多油漆揮發的甲苯而中毒死亡。
甲苯中毒會逐步出現頭暈、呼吸不適,通常等到感覺四肢無力時,已來不及了。所以,進行油漆作業時,一定要佩戴有機氣體濾毒罐,並注意通風是否良好。
本案的死者之一是油漆行的老闆,與助手在密閉的地下室刷油漆時,應該注意要佩戴有機氣體濾毒罐,並注意通風是否良好,其能夠注意而不注意,致助手吸入過多油漆揮發的甲苯而中毒死亡,雖要負過失致人於死的刑責,但其自己既同時死亡,已無從追訴其刑事責任,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規定,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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