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務員浮報餐費固然犯貪污罪,調查官接受招待也犯貪污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4359
公務員浮報餐費固然犯貪污罪,調查官接受招待也犯貪污罪(示意圖片)

 

蘋果日報九十七年五月十七日報導某國軍政戰部主任於去(九十六)年中秋節宴請地方仕紳的五桌餐費浮報為七桌中飽私囊,另外還挪用公帑採購秋節禮品等而涉嫌犯貪污罪。國軍單位指派某上校調查,不料,政戰主任要下屬帶調查官外出飲宴,三人喝掉四瓶高粱酒,調查官被反咬「也接受招待」,只好息事寧人,讓政戰主任繳回浮報與挪用款項,記申誡一支了事。事後被檢舉而重起調查。
如果政戰主任確實只開五桌宴請地方仕紳,卻浮報為七桌,是以內容不實的發票虛報餐費,再飽中私囊,為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可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另政戰主任挪用公帑採購秋節禮品等,是侵占公款,使自己獲得不法利益,將視情節,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或第六條之貪污罪,縱使法定刑較輕的第六條,仍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調查官明知自己的職責就是要調查政戰主任有沒有貪污事實,竟接受招待,並於接受招待後,讓政戰主任不了了之,便是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亦係犯貪污治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貪污罪。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