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律就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觸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3664
有位教授有一天到某個學校演講,演講完後,還要趕場到另外一所學校演講,不巧的是,第一場的演講,發問特別多,而拖延時間,致趕場出了問題,承辦的老師覺得很不好意思,便向這位教授說:「沒關係,我開車載你去」,教授欣然接受,趕場嘛!當然,車子開得特別快,更不巧的是,被警察測速發現超速,而被攔截下來,開車的老師,自然非常緊張,但停車之後,發現走過來的警察是他的學生,就鬆了一口氣,便熱情的跟警察打招呼,學生遇到老師,不好意思開單子,就裝模作樣的隨便寫個字條,讓老師簽名,並告訴老師說不用繳罰款,老師當然感激萬分。但這位教授看在眼裡,並不以為然,認為這名警察顯然偽造文書及圖利,理由是警察是公務員,這位老師明明是超速,卻隨便寫張字條,而不正式填寫告發單,那張字條是警員職務上所製作的文書,既然告訴老師不用去繳錢,自然是登載不實,就是偽造文書,老師超速本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要處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以下的罰鍰,卻利用他是警察的特權而告訴老師不用繳,就是圖利老師,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務員登載不實也可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認為正確的作法是開了罰單交給老師簽收後,將罰單收回來,向老師說:「老師,對不起,您超速,我依法要開罰單,但我幫您繳,請您下次不要再超速了」。這位教授的看法,一點也沒錯,我們在日常生活裡,往往有人情的包袱,又怕被人批評不通人情,卻在通融之後,讓自己也犯法,是得不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