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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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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情相悅也不能亂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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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所高職十七歲的三年級劉姓學生,涉嫌利用短短的十分鐘下課時間,強拉十六歲的學妹到學校的廁所內性侵害得逞。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就用同樣的方法性侵學妹三次。警方傳喚涉案劉姓學生到案,詢問為何要性侵學妹,他的理由竟然只是「我喜歡她」。 這位男學生十七歲,被害人十六歲,台灣人講年齡都講虛歲,但法律上所講的年齡都是講實歲,所以,被害人應該是未滿十六歲。刑法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一般所講的強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一般所講的強制猥褻),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兩情相悅性交或猥褻,但一方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時,另一方還是犯罪,性交的話,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的話,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不過犯罪的行為人是未滿十八歲的人時,須告訴乃論。 本案男同學強拉女學妹到廁所性侵害,已經是違反學妹的意願,而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就要判刑了。 他的理由說是「我喜歡她」,但一個人喜歡一個人是單方的,一定要對方也要喜歡你,才是雙方的喜歡。不過,喜歡是一回事,要與對方性交或愛撫,一定要經過對方明示或默示的同意,千萬不能硬來,如果用霸王硬上弓的方式,就會違反對方的意願,而觸犯了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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