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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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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小看性騷擾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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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二十九歲的竹科工程師,某一天下午,在新竹市民族路監理所站搭乘灰狗巴士北上等車時,連續對一名同車的陌生女乘客伸出「鹹豬手」摸臀,上車時趁排在前方的二十四歲電子公司女雇員不備,猛然摸了對方臀部一把,女雇員受襲後回頭,雖瞥見蕭嫌還來不及縮回去的右手,但顧慮面子不想聲張。未料,上車後在走道上,蕭嫌竟又再做出襲臀的動作,等女雇員坐定,蕭嫌也挑選了後方的位子緊貼不放,被害人又羞又氣,打一一○報案。 性騷擾防治法業於今(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該法第二條規定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從本件新聞報導內容觀之,蕭姓工程師在上王排隊及上車之 後,前後觸摸前方女性臀部的行為,就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 二款所指的以他法,不當影響被觸摸女性的活動,而為性騷擾之 行為。 為性騷擾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 損害賠償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第九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 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同法第二項規定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換句話說,如果被害人不提出告訴的話,法院是不能逕行追訴的。 被性騷擾後該怎麼辦: (一) 以本案為例,被性騷擾的女性朋友,打110報案,台北市警中山分局接獲勤務中心通知後,先一步派員守候在松江路、德惠街口,等灰狗巴士駛下高速公路後,一靠站,警方立刻上車,並根據女雇員的指認,將蕭嫌逮捕帶回。 (二) 要注意構成性騷擾的要件,如:何時在處,被什麼人,用什麼方法為性騷擾的行為等,如果有證人就請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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