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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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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廣告特價品缺貨要賠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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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萬家福量販店三重分店廣告特價優酪乳,婦人謝碧女第一天就撲空,業者宣稱當日額度賣光,她連續四天搭計程車等店方一開門營業就入內,卻仍買不到,認為業者騙人,訴請求償。板橋地院日前判業者須賠車資八百元外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一千六百元的懲罰性賠款,合計兩千四百元。這是怎麼回事呢?  法律解析: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另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二、本案量販店刊登廣告並沒有標示每天供應多少瓶的特價優酪乳,或供應到幾點為止,且如果是前者,並標示供應特價品二千瓶,即應在賣場裡放置二千瓶,以取信顧客,而後者,則可能更麻煩,因為如果顧客蜂湧而至時,則數量就難以估算。因此,後者比前者更容易引起糾紛,為了減少糾紛,建議量販店於推出特價廣告時,應在廣告上標示清楚特價供應之數量,而不能含含糊糊的廣告特價商品。  三、所謂「連帶」的意思,是指可向刊登或報導之媒體或業者的任何一方請求損害賠償,沒有先後次序之分,但求償後就不能再向另一方求償。  四、損害賠償的金額包括來回的車資,和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之懲罰性賠償金。本案謝女來回四次的計程車資八百元和二倍之賠償金一千六百元,共二千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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