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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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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婦女再婚收禮有罪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1683
法律問題:某徐姓女子前年結識詹姓軍人,論及婚嫁,詹母交給徐女二十萬元去採購結婚用品,詹並刷卡為她購買卡地亞金飾和LV皮包共二十餘萬元,但事後得知徐女已婚,憤而控告詐欺,台中地院判昨徐女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十六萬二千元,為什麼會構成詐欺?  法律解析:  一、民法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這是強制規定,所以,徐姓女子在與配偶未辦妥離婚手續之前,仍是有配偶之人,依法不得重婚。  二、問題是徐姓女子沒有告訴詹姓軍人說她仍是已婚之人,使詹姓軍人被矇帶鼓裡,主觀上認為徐姓女子從未結過婚,而為其新婚的新娘,致詹母及其本人均給錢買結婚用品,徐女又未拒絕,也就是用隱瞞自己身分的詐術,使對方交付財物,而符合刑法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三、又刑法規定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已婚的人再與他人結婚,不僅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還要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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