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為什麼要國家賠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1813
法律問題:台南機場為軍民合用機場,由軍方負責航管,92年3月21日晚間10時許,復興航空台北飛台南的空中巴士準備降落,但進場時,機長赫然發現跑道有輛工程車,駕駛緊急煞車閃避,飛機左側仍擦撞工程車,造成外部及起落架門受損,機上乘客與機組員共175人,有2人輕傷,工程車被撞爛,駕駛骨折。經復興航空提出國家賠償訴訟,高等法院認為負責機場管理的空軍司令部有疏失,須國家賠償5億5400萬多元,創下國賠金額最高紀錄,為什麼要國家賠償?  法律解析:  一、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情形,得請求國家賠償:(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二)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四)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有上述之情形者。  二、本案管理台南機場之空軍司令部對於機場有班機起降時間,應注意不能讓工程車在跑道上活動,其能注意而不注意,自有過失,是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權人是受有損害的復興航空公司,損害賠償金額的多寡依民法規定,亦即所受損失及所失利益,因此,除了飛機受到損壞的修復費用、人員受傷的醫療費用、飛機修理期間的載客損失、人員的精神慰撫金等都可以主張。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