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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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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院認為不合邏輯不會認定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1530
法律問題:台北縣一名外籍已婚少婦,去年底發生外遇,半年內與情夫發生三十多次性關係,兩周前在山區偷歡時,遭丈夫當場捉姦,丈夫還一度毆打情夫,豈料少婦竟赴警局,控告情夫妨害性自主,律師說不合邏輯,究竟是不合什麼邏輯? 法律解析: 一、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判斷與事實之認定,除刑事訴訟法已有明定之證據法則應遵守外,通常皆以本於生活經驗上認為確實之經驗法則、或理則上當然之論理法則為其準據,倘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判斷,欠缺其合理性或適合性而與事理顯有矛盾,即與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有所違背,所為判決當然違法。因此,所謂的經驗法則就是合乎日常生活經驗的常態。論理法則就是合乎邏輯的判斷。 二、本案外籍少婦在外與情夫通姦三十多次,由於該少婦不是在情夫拘禁或管控當中,而是每於約會時才會在一起,並發生性行為,如果該少婦不願意與情夫發生性關係,就不會赴約,也不會有性行為,所以,該少婦除非能夠舉出其不能不赴約及不能拒絕性行為之確切證據,其控告情夫妨害性自主真的是不合乎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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