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同居分手不見得可以要求高額的代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1020
法律問題:蘋果日報報導某陳姓女子與某已婚知名企業家同居,分手後,在其住宅臥室裝設隱密型錄影器材,邀約該企業家至其住處作愛,而錄下該企業家之裸照及兩人性愛過程,藉以要求該企業家交付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為什麼會被判罪呢? 法律解析:  一、男歡女愛而同居,如果雙方都未婚,固屬自由行為,但如一方已婚時,則便有通姦或相姦的問題,而為犯罪之行為,且為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更為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二、因此,與有婦之夫終止同居關係時,民法並未規定可以請求給付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則本件陳姓女子與已婚之企業家終止同居關係後,以隱密型錄影器材竊錄該企業家之裸照及兩人之性愛過程,亦屬妨害秘密之犯罪行為,只是為告訴乃論之罪,視該企業家要不要提出告訴而定。  三、如進而以該錄影要脅該企業家給付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時,則為以脅迫使該企業家行無義務之事,而犯了強制罪,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