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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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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不盡責要負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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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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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聯合報96年4月26日報導某盧姓男子發生車禍送高雄榮總急救,醫師為盧姓男子插胸管。過了兩天,盧姓男子出現胸痛、血壓降低、心跳加快等現象,醫師沒有特別注意,僅給靜脈注射及輸血,未進一步檢查做X光或電腦斷層檢查,以致未能及時搶救而死亡,最高法院判決高雄榮總及醫師應連帶賠償盧姓男子的六名子女共一百八十萬元,為什麼醫師要負賠償責任?為什麼高雄榮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解析: 一、本件高雄榮總醫師於發現盧姓男子住院治療插胸管兩天,又出現胸痛、血壓降低、心跳加快等現象,很顯然在呼吸困難之外,還有其他出血的問題,而就應該注意是否有其他身體部位有內出血,並進一步檢查做X光或電腦斷層檢查,依其專業應注意,並且能夠注意而不注意,而僅給靜脈注射及輸血,未及時急救終至死亡,不能謂無過失。  二、這位主治醫師既有過失,則在刑事上是構成業務上的過失致人於死罪,在民事上,則要負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三、民法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主治醫師受僱於高雄榮總,主治醫師對於盧姓男子的死亡既有過失,受僱人即高雄榮總依民法規定就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則盧姓男子的六個子女可選擇向主治醫師請求給付損害賠償,或向高雄榮總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但如果一方已經給付,就不能再向另外一方再請求給付。 不過,主治醫師有過失,高雄榮總先給付的話,仍可向主治醫師求償,換句話說,最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是有過失的主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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