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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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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重罪的依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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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聯合報96年4月23日報導練過空手道的某辜姓計程車司機在北市芝山捷運站,搭載趙姓女客母子往天母東路。辜未依趙女指示的路線行駛,趙女質疑他繞路,引起司機的不滿,故意往相反方向走。趙女先用手機撥110求救,等紅燈時開車門帶小孩逃下車。司機發現後追下車,先追到十歲小孩,打了他一巴掌,趙女上前制止,被司機推倒掐住脖子作勢要打。男童看到媽媽被打,奮不顧身上前阻止,又被司機推倒跌坐地上多處擦傷。士林地院法官認為辜姓司機追打手無寸鐵的婦孺,重判十月徒刑,法律上的依據是什麼?  法律解析:  一、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二、本案計程車司機的犯罪動機僅因繞路被發覺就衝動到打人,追打手無寸鐵的婦犯罪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均屬可議。而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依前述刑法第57條之規定,也要看被害所受之損害而定,本案被害人母子所受的傷害尚屬輕微,所以,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是算重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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