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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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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亂批評別人有罪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2154
法律問題:某大學研究生在校園內駕車,與校內教授發生車禍,教授因此受傷,兩人以五十五萬元達成和解。但該研究生學生事後在部落格發表「原來老師也是貪婪的,為爭利益不惜草菅學生」等文章,教授認為名譽受損,而控告吳姓研究生妨害名譽,研究生的行為有構成犯罪嗎? 法律解析: 一、校園網路誹謗案件是近年來新興犯罪型態,網友在享受言論自由時,如果涉及損害他人聲譽,有可能會吃上誹謗、公然侮辱官司,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二、因為部落格是校園網路,在部落格上發表文章,不特定的多數人就可以瀏覽,如果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就符合刑法加重誹謗罪的要件。從這位研究生所發表的四篇文章的內容:「為了一個神經病擾亂我的心情…為什麼你是學校教授卻又要這樣打壓我?」「原來老師也是貪婪的…為爭利益不惜草菅學生…」。「你到底要胡鬧到什麼時候?你逼我逼到氣急…大家就走著瞧。」「下午光是貪婪的貝○○(就是無照駕駛撞我,還要我賠錢的師院教授),就遇到三次…馬的‥很會跑嘛…表示你腳好好啊…」看來,已經足以毀損這位教授的名譽,而觸犯了加重誹謗罪。 三、普通誹謗罪,只是口頭指摘或傳述,而加重誹謗罪是以文字散布,兩罪的法定刑不同,並普通誹謗罪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加重誹謗罪的法定刑則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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