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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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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凶宅,不告知,判還錢 法律常識專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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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蘋果日報97年1月25日報導一對新婚夫妻看中一間中古屋,預付兩百萬元頭款,卻驚聞該屋疑為凶宅,向警方求證碰壁,又因未再付款而被沒收頭期款,只好訴請法院查真相,不料真有人曾在該屋上吊身亡。屋主辯對方事前沒發問,法官認定隱瞞實情,判他解約還錢。賣主隱瞞有人上吊死亡的事實,為什麼就可以判還錢呢? 法律解析: 一、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所謂誠實信用之原則,係在具體的權利義務之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 二、 凶宅,會使人毛骨悚然,所以,一般人都不願意購買凶宅,賣主於出售凶宅時,亦往往不願意據實告知,但賣主未據實告知,便是違反誠信原則,亦使買主每日坐臥難安而減少買主通常之效用,因此,隱瞞凶宅真相,於買主發覺之後,非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三、 解除契約之後,賣主即應返還所收的價(頭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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