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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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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縱愛犬便溺 鄰宅3人阻離被訴,原告非現行犯被告涉強制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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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97年1月8日蘋果日報女子陳玉玲騎機車載小狗外出,放任小狗在陳姓男子家門前草地上小便,陳姓男子和妻子、女兒發現報警,為阻擋陳玉玲離去,三人陸續捉住其機車手把、手臂及安全帽、取走機車鑰匙等,卻被檢察官認為構成強制罪,將三人起訴。問題出在那裡呢? 法律解析: 一、刑事訴訟法固規定現行犯,任何人均可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被追呼為犯罪人者,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為準現行犯。但無論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均以構成犯罪為前提。換言之,如果對方不構成犯罪,就無所謂現行犯了。 二、因狗兒的便溺屬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之一般廢棄物,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責清理,如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清理時,可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因此,狗主人放任狗兒在他人的草地上小便,只能處以罰鍰,而不能處以刑罰,自非犯罪行為,亦無現行犯可言,從而,不能逕行逮捕。 三、陳玉玲既非現行犯,而陳姓男子和妻子、女兒發現報警,為阻擋陳姓女子離去,三人陸續捉住其機車手把、手臂及安全帽、取走機車鑰匙等之行為,即為共同以強暴,妨害陳玉玲行動之自由,而犯了強制罪。 【資料來源:馬祖日報97.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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