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結婚要依什麼方式才有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3323

案例:
阿明與阿麗相戀多年,準備結婚。但阿明向阿麗說,現在正值創業階段,不宜舖張,且兩人相愛只求長相廝守。所以兩人就到書店買了張結婚證書,找了兩位朋友簽名蓋章,就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問兩人的結婚是否有效?

 

解析:(一)民法第982條有關結婚之形式要件,業經立法院於96年5月4日三讀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96年5月23日公布施行;另依同日公布施行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修正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故新修正民法第982條有關結婚之形式要件,係自97年5月23日起施行。 (二)修正前民法第982條有關結婚之形式要件,係規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故原則上採儀式婚,即須有公開儀式,並加上須有2人以上之證人,始發生結婚之效力;例外如已依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者,則推定已結婚(但如能證明未有上開儀式婚者,則仍不生結婚效力)。而修正同條之結婚形式要件,則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始發生結婚之效力。亦即新法之結婚係採登記婚,須具備三要件:1、書面;2、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3、由雙方當事人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 (三)故本案例,如阿明與阿麗係在97年5月23日新法施行前(即含5月22日在內之前),沒有舉行公開儀式,即使曾辦理結婚登記,其等之結婚亦不生效力;但如係在新法施行後(即含5月23日在內之後),只要有書面(結婚證書)、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當事人阿明與阿麗雙方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即發生效力。 (四)有關辦理結婚登記之程序及應準備之資料,請逕洽各地戶政事務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