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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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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徒刑同時宣告刑後強制工作處分者,在執行徒刑期間,是否可以聲請免除執行強制工作?徒刑假釋中,何時執行強制工作?又,執行強制工作期間,是否可以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3394
1. 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強制工作之執行。 2. 徒刑核准假釋出監,必須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者,等接獲檢察署刑事執行傳票後,自動到檢察署報到執行強制工作。 3. 強制工作執行已滿1年6個月或期間未終了前,執行機關(即技能訓練所)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以上可參考舊刑法第97、98條、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3條第4、5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及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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