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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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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徒刑同時宣告刑前強制工作處分者,在執行強制工作期間,是否可以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或同時一併免其刑之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3223
受處分人執行強制工作期間,若已滿1年6個月,執行機關(即技能訓練所)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或一併免其刑之執行。(見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及第9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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