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應受發還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者,應發還其繼承人。繼承人有數人者,應分別通知其委任一人受領。
2. 應受發還刑事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由其繼承人具領保證金時,應請其提出下列文件,並經檢察官批可後,始得發還:
o 聲請書狀。
o 應受發還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證明書或戶籍謄本。
o 繼承系統表及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o 法定繼承權人有拋棄繼承者,其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o 委任書。(繼承人有數人者,應委任一人代表具領;繼承人有未成年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委任;發還金額過鉅者,得請其提出委任人印鑑證明。)
o 發還保證金通知書、具領人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