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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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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判決有罪確定後,仍羈押在看守所,許久未移送監獄執行,該怎麼辦?又受刑人對於判處徒刑、拘役確定之案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停止(或延期)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1072
1. 可以具狀聲請早日發監執行。 2. 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得聲請停止(或延期)執行:心神喪失者、懷胎五月以上者、生產未滿二月者、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另受徵召入營服役,其刑期未超過6個月,且在營服役距期滿退伍或解除召集之時期,亦未超過6個月者。凡有上述法定原因事由者,可以具狀檢附公立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兵役召集令等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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