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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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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對於判處徒刑、拘役確定之案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停止(或延期)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1
  • 資料點閱次數:2371

依照刑事訴訟法467條: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
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有上述法定原因事由者,可以具狀檢附診斷書等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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