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訴訟法467條: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有上述法定原因事由者,可以具狀檢附診斷書等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