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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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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三合一選舉問與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514

一、鄉親問:我原是馬祖人,雖長期住在臺灣,但關心故鄉,常閱讀馬祖日報,對於某候選人政見相當認同,為支持該候選人打算返鄉投票,因看馬祖日報,知悉地檢署正全力查察幽靈人口,我擔心自己屬幽靈人口,而被地檢署查辦,請問我是否為幽靈人口?
地檢署答:所謂幽靈人口(虛報遷徙人口)指有遷入戶籍,並無居住之事實而無正當理由,且於投票日有投票行為者。關於本問題應先釐清該鄉親之戶籍有無遷徙,如該鄉親戶籍一直是在馬祖地區,並無遷徙戶籍之行為,則不是幽靈人口,可安心返鄉投票。反之,若該鄉親最近幾年有遷徙戶籍,且事實上並未居住在馬祖地區,又無就學、就業、就醫或其他正當理由,則屬幽靈人口,不要投票,以免觸法。

二、鄉親問:我是九十年十二月一日上屆縣長及立法委員選舉之前遷入馬祖地區設籍,是否屬幽靈人口?
地檢署答:九十年十二月一日第三屆連江縣長暨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及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三屆縣議員暨第七屆鄉長選舉時,馬祖地區之鄉親因有部分是幽靈人口,經本署檢察官以觸犯刑法第一四六條妨害投票罪將五百零二人提起公訴(聲請簡易處刑,通稱五○二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三百二十九人。另有一百五十二人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通稱一五二案件)期間壹年。若鄉親是無罪確定者之一,自不是幽靈人口。若是有罪確定或是緩起訴之人,則是幽靈人口。若鄉親既不是五○二案件之一,也不是一五二案件者,是否屬幽靈人口,仍須依有無居住事實來認定,並非已設籍三年多,就不是幽靈人口。

三、鄉親問:人民有遷徙自由,為憲法所保障,為何地檢署檢察官要查辦幽靈人口,是否違反憲法規定?
地檢署答:人民有遷徙之自由固為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但並無為虛偽戶籍登記之自由與權利,以不實遷入戶籍之方式,致使非實際居住於選舉區之人取得選舉權而參與投票,即你以虛偽遷入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參與投票,自屬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定以非法方式妨害投票罪之範疇,與憲法所保障之遷徙自由無關。

四、鄉親問:臺灣本島很少查辦幽靈人口,為何地檢署檢察官針對馬祖地區查辦,是將馬祖地區鄉親視為第二等國民?
地檢署答:臺灣本島各地檢署也有查辦幽靈人口,只是新聞媒體鮮少報導。至於馬祖地區因人口較少,幽靈人口可以左右選舉結果,顯而易見,違反選舉之公平。且馬祖地區幽靈人口特別嚴重,四年前之選舉已有五○二案件及一五二案件,最近一年變本加厲,新遷入有投票權人口已逾二千人,且絕大多數會投票,以投票率百分之七十五計算,占全部有投票人口八千二百餘人之比率約為百分之三十,而最近一年遷入人口,經初步查證其中至少一半是幽靈人口。換言之,如不嚴厲查辦幽靈人口,將由百分之十五之幽靈人口決定這次選舉縣長、縣議員及鄉長之結果,嚴重悖離選舉之公平性,法務部有鑑於此,決定施鐵腕,加派檢察官查辦,是為選舉之公平,且對鄉親有利,並非將馬祖鄉親視為二等國民。

五、鄉親問:此次查察幽靈人口,地檢署有無決心,是否又是雷聲大雨點小?
地檢署答:地檢署查察幽靈人口絕對有決心,鄉親不用懷疑,且從本署在馬祖日報上廣為宣導、設置檢舉專線電話(電話號碼二五五八八,上午九時至晚上二十二時)、開闢專欄、檢察官親自拜訪地方士紳、舉辦座談會與鄉親面對面溝通,及其他所採相關霹靂手段、鐵腕措施以觀,地檢署絕對有查辦之決心,鄉親應該相信,不要投票致觸法,以免後悔莫及。

鄉親關心 地檢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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