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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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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聽 檢察機關定義「幽靈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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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 資料點閱次數:5017
針對幽靈人口認定,連江地檢署作出明確定義,以免外界誤解,並呼籲社會大眾不要做似是而非之誤導。  檢察官高永棟表示,鄉親對於是否為幽靈人口,不是很了解而且心中大有疑惑,甚至以訛傳訛,造成對司法機關偵辦幽靈人口之誤解。  地檢署確定幽靈人口之定義:  一、 有遷入並無居住之事實,而無正當理由者:  1、有遷入之事實:依戶籍之記載,不難認定。特別注意者即非由本人或遷入地戶長名義遷入者,幾可斷定為幽靈人口。  2、無居住之事實:依何標準認定無居住之事實?是否須要一統一之標準?是否以下列事項為認定標準:  A、旅客艙單次數。  B、警員之戶卡片副頁或戶口查察通報單。  C、村幹事之查報單。  3、無正當理由:無就學、就業、就醫、家庭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者。而此所謂之正當理由指遷入後,所發生之事由。即遷入後因就學、就業、就醫、家庭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未居住在戶籍地而言。若已因就學、就業、就醫或家庭因素遷出台灣,再遷入者,即屬無正當理由。  4、幽靈人口不限於台灣遷入連江縣內,即不同選區如縣議員,由北竿鄉遷入南竿鄉;東引鄉遷入莒光鄉,如符上述要件仍屬幽靈人口。  二、 投票日為有效之投票行為:  投票日之投票須為有效之投票行為,如投廢票而能證明者,如以印章圈選候選人之投票,即非有效之投票行為。  三、 使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所謂使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指「投票數」發生不正確,即足當之。至於候選人是否當選則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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