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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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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三合一選舉問答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 資料點閱次數:2328
94年三合一選舉問答集/文:連江地檢署提供

一、鄉親問:幽靈人口之定義為何?其子戶籍設在北竿鄉已十餘年,在臺工作,認識臺灣女子。嗣於今年五月間結婚,媳婦婚前即在臺工作,婚後仍在臺工作,但依馬祖地區習俗,媳婦結婚後於五月間,將戶籍遷入北竿鄉與兒子同一戶籍,兒子與媳婦如於今年12月3日回馬祖家鄉投票是否屬幽靈人口?
地檢署答:(一)幽靈人口之定義如下:

1、有遷入戶籍並無居住之事實,而無正當理由此所謂之正當理由指遷入後,所發生之事由。即遷入後因就學、就業、就醫、家庭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未居住在戶籍地而言。若已因就學、就業、就醫或家庭因素遷出臺灣,再遷入者,即屬無正當理由。且幽靈人口不限於臺灣遷入連江縣內,即不同選區如縣議員,由北竿鄉遷入南竿鄉;東引鄉遷入莒光鄉,如符上述要件仍屬幽靈人口

2、如未於投票日投票,則不構成妨害投票罪。

3、使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所謂使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指「投票數」(得票率、投票率)發生不正確,即足當之(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至於候選人是否當選則非所問。

(二)鄉親兒子已在北竿鄉設籍十餘年,並無遷戶籍行為,與幽靈人口須有遷徒之要件不符,雖未居住在北竿鄉,並非幽靈人口,可返鄉投票。

(三)鄉親媳婦結婚後依馬祖地區習俗將戶籍遷入夫家,但因無居住之事實,仍是幽靈人口,勿前往投票,如前往投票,仍觸犯妨害投票罪。

二、鄉親問:最近一年往返臺灣馬祖6次,是否為幽靈人口?

地檢署答:是否為幽靈人口,以有無居住事實為主要依據,縱使最近一年往返臺灣馬祖6次以上,如無居住事實,仍屬幽靈人口。且幽靈人口,是以選舉區為標準,並非自臺灣遷入馬祖地區者為限。如遷戶籍至北竿鄉,實際上居住在南竿鄉,即使最近一年往返北竿鄉十餘次,如無居住在北竿鄉之事實,仍屬幽靈人口。

三、鄉親問:選舉委員會既然發投票通知單給鄉親,為何地檢署仍要查辦幽靈人口,二者都是政府機關,豈不互相矛盾?如地檢署認為是幽靈人口,即通知選舉委員會不發投票通知單,豈不省事,又可免鄉親觸法?

地檢署答:選舉委員會發投票通知單只是依形式上審查(有無住滿四個月、有無褫奪公權),如符合條件即發投票通知單,屬行政事項。至於符合有投票權條件之鄉親,是否為幽靈人口而觸犯妨害投票罪,屬司法事項,為地檢署職權,且是否犯罪尚須經一段時間調查,再依證據認定之。因選舉委員會與地檢署,一屬行政機關,一屬司法機關,二者性質不同,各有職掌,地檢署不會逾權通知選舉委員會不發投票通知單。地檢署為避免鄉親觸法,對於「有可能」是幽靈人口而觸犯妨害投票罪之鄉親,以舉辦「說明會」之方式,在莒光鄉、北竿鄉、南竿鄉及桃園縣八德市,各辦理「說明會」詳細說明,目的就是避免鄉親觸法。

四、鄉親問:連江監所房舍有限,可收容之人犯有限,地檢署那有可能查辦很多人?

地檢署答:連江監所房舍固屬有限,可收容之受刑人約五十餘人。但地檢署有決心嚴厲查辦幽靈人口,目前初步認定「有可能」屬幽靈人口者約有1300人,先以「說明會」方式,勸導勿前往投票,以免鄉親觸法,不會以監所之容量考慮起訴人數,況且縱使起訴判刑者眾,連江監所容納不了,仍可移監至臺灣監所執行。

五、鄉親問:幽靈人口有投票才有犯罪,檢察官在未投票前,即鄉親未犯罪前,限制鄉親之住居,是否合法?

地檢署答: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即應開始偵查,為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所明定。換言之,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可偵查,並不以確定有人犯罪時,才開始進行偵查。且檢察官依據臺馬輪、立榮航空公司提供之旅客艙單、警察所查訪紀錄及戶政事務所提供一戶內有多人設籍之客觀事實,懷疑為幽靈人口,開始偵查,而對於有「犯罪嫌疑」之人為限制住居之處分,自屬合法,受限制住居之鄉親如有不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17條規定,自檢察官處分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限制住居之處分。況檢察官僅對於情節重大者為限制住居,也是為了迅速偵查終結案件,對鄉親仍屬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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