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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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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二合一選舉法律專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 資料點閱次數:2532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二合一選舉法律專欄
◆鄉親關心◆地檢署貼心◆為了您的權利,務必詳閱

一、鄉親問:我原是馬祖人,雖長期住在臺灣,但關心故鄉,常閱讀馬祖日報,對於某候選人之政見相當認同,為支持該候選人打算返鄉投票,因知悉地檢署正全力查察幽靈人口,我擔心自己屬幽靈人口,而被地檢署查辦,請問我是否為幽靈人口?
地檢署答:所謂幽靈人口(虛報遷徙人口)指有遷入戶籍,並未在戶籍地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事實又無正當理由,且於投票日投票者。關於本問題應先釐清該鄉親之戶籍有無遷徙?如該鄉親戶籍一直是在馬祖地區,並無遷徙戶籍之行為,則不是幽靈人口,可安心返鄉投票。反之,若該鄉親最近幾年有遷徙戶籍,且事實上並未在戶籍地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遷徙戶籍後又無就學、就業、就醫或其他正當理由(指遷徙戶籍後,有在戶籍地居住之事實,事後發生之正當理由),則屬幽靈人口,不要前往投票,以免觸法。

二、鄉親問:幽靈人口之定義為何?其子戶籍設在北竿鄉已十餘年,在臺工作,認識臺灣女子。嗣於94年間結婚,媳婦婚前即在臺工作,婚後仍在臺工作,但依馬祖地區習俗,媳婦結婚後,將戶籍遷入北竿鄉與兒子同一戶籍,兒子與媳婦如於95年年6月10日回馬祖家鄉投票是否屬幽靈人口?
地檢署答:
(一)幽靈人口之定義如下:
1、遷入戶籍後,未在戶籍地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事實,又無正當理由者。此所謂之正當理由指遷入後,有在戶籍地居住之事實,事後所發生之事由。即遷入後,有居住戶籍地之事實,後因就學、就業、就醫、家庭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未繼續居住在戶籍地而言。若已因就學、就業、就醫或家庭因素遷出臺灣,再遷入戶籍,而事實上並無在戶籍地居住之事實,即屬無正當理由。且幽靈人口不限於自臺灣地區遷入連江縣內,即不同選區例如村長以「村」為選舉區,由北竿鄉芹壁村遷入塘岐村;莒光鄉青帆村遷入西坵村;南竿鄉仁愛村遷入津沙村或清水村遷入四維村等,如符上述要件仍屬幽靈人口。
2、於投票日投票如未於投票日投票,則不構成妨害投票正確罪。
3、使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所謂使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指「投票數」(得票率、投票率)發生不正確,即足當之(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至於投票後,候選人是否當選則非所問。
(二)鄉親兒子已在北竿鄉設籍十餘年,並無遷徙戶籍行為,與幽靈人口須有遷徙之要件不符,雖未居住在北竿鄉,亦非幽靈人口,可返鄉投票。
(三)鄉親媳婦結婚後依馬祖地區習俗將戶籍遷入夫家,但因無在戶籍地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事實,仍是幽靈人口,勿前往投票。如前往投票,仍觸犯妨害投票正確罪。

三、鄉親問:最近一年往返臺灣馬祖多次,是否為幽靈人口?
地檢署答:是否為幽靈人口,以在戶籍地有無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事實為主要依據,縱使最近一年往返臺灣馬祖多次,如在戶籍地無居住之事實,仍屬幽靈人口。且幽靈人口,是以選舉區為標準,並非以自臺灣遷入馬祖地區者為限。如遷戶籍至北竿鄉某村,實際上居住在南竿鄉,即使最近一年往返北竿鄉十餘次,如在北竿鄉戶籍地無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事實,仍屬幽靈人口。

四、鄉親問:人民有遷徙自由,為憲法所保障,為何地檢署檢察官要查辦幽靈人口,是否違反憲法規定?
地檢署答:人民有遷徙之自由固為憲法第10條所保障,但並無為虛偽戶籍登記之自由與權利,以不實遷入戶籍之方式,致使非實際居住於戶籍地選舉區之人取得選舉權而參與投票,即係以虛偽遷入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參與投票,自屬刑法第146條所定以非法方法妨害投票正確罪之範疇,與憲法所保障之遷徙自由無關。

五、鄉親問:選舉委員會既然發投票通知單給鄉親,為何地檢署仍要查辦幽靈人口,二者都是政府機關,豈不互相予盾?如地檢署認為是幽靈人口,即通知選舉委員會不發投票通知單,豈不省事,又可免鄉親觸法?
地檢署答:選舉委員會發投票通知單只是依形式上審查(有無設籍滿四個月有無褫奪公權),如符合條件即發投票通知單,屬行政事項。至於符合有投票權條件之鄉親,有無繼續在戶籍地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事實,投票後是否為幽靈人口而犯妨害投票罪,屬司法事項,為地檢署職權,且是否犯罪尚須經一段時間調查,再依證據認定之。因選舉委員會與地檢署,一屬行政機關,一屬司法機關,二者性質不同,各有職掌,地檢署不會逾權通知選舉委員會不發投票通知單。

六、鄉親問:那些行為屬賄選?刑責為何?
地檢署答:除現金買票外,下列行為均是常見之賄選新手法:
1、指定處所免費提供小吃、飲宴或唱歌。
2、參加活動或旅遊時,先「假收費」後「真退錢」。
3、出資招待鄉親或社團出遊、烤肉等。
4、利用生日、喜宴名義以禮金方式贈送賄款。
5、假藉救災、端午節、中秋節、家長會、各種委員會、協會、民代補助款等名目贈送民生用品、禮品或變相招待選民。 前述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賄選情形,行賄者依94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並處罰預備犯。至於收受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現金買票、贈送物品,或參與招待旅遊、飯局飲宴等受賄者,依刑法第143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鄉親問:此次查察幽靈人口及賄選,地檢署有無決心及信心,是否又是雷聲大雨點小?
地檢署答:地檢署查察幽靈人口及賄選絕對有決心及信心,鄉親不用懷疑,且從本署在馬祖日報上廣為宣導、設置檢舉專線電話、開闢專欄、檢察長檢察官親自拜訪地方士紳、舉辦說明會與鄉親面對面溝通,及從94年12月3日三合一選舉查辦情形,鄉親有目共睹,在被起訴之28人中,已有多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至6月不等徒刑,如易科罰金需繳10萬餘元至16萬餘元。其中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7月,如確定,不得易科罰金,勢必要坐牢服刑。地檢署絕對有嚴辦之決心及信心,鄉親應該相信,幽靈人口及賄選者不要心存僥倖,致後悔莫及。

祝鄉親健康快樂!馬祖未來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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