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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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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銷緩起訴划不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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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銷緩起訴划不來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蔡金榮

緩起訴案件是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承認犯罪,且有其他事證證明被告犯罪,檢察官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但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犯罪之一切情狀,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及第253條之2,對於已具備追訴要件的犯罪,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如被告信守承諾,在緩起訴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後,檢察官不再對被告之犯罪進行追訴。

由於緩起訴案件可以給被告自新及反省的機會,案件不進入法院審理,降低司法及社會的成本,自民國91年2月實施緩起訴制度以來,緩起訴處分人數占偵查終結案件人數百分比,每年均呈現增加的趨勢,91年為1.29%、92年為4.34%、93年為6.66%、94年為6.67%。

由於國人普遍對於法治觀念認知不深,往往對於自己的司法權益無法掌控或衡量得失輕重,實在可惜。根據統計,去(94)年緩起訴處分人數為28,462人,其中被撤銷緩起訴的人數就高達2,526人,占緩起訴處分人數8.87%。而被撤銷緩起訴的原因,以「違背遵守規定」1,647人(65.20%)居多、「期間另案起訴」690人(27.32%)次之、餘為「前犯徒刑宣告」189人(7.48%)。所謂的遵守規定,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勞動服務,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或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

如被告違反檢察官所命應遵守事項,或未履行一定之事項,檢察官可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絕大多數情形會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並為有罪判決。舉例而言,檢察官命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均較法院判處之刑易科罰金的金額為低。如因被告的法治觀念不夠或疏忽,造成緩起訴被撤銷,真是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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