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怎可沒有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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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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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怎可沒有證人?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日前在報上看到一位住在桃園的讀者
讀了投書以後曾永盛,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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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想要知道的沒有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為什麼會為戶政機關拒絕辦理離婚登記的原因,這得從民法所規定的離婚制度說起:一男一女情投意合,依據民法的規定完成結婚程式,牽手成為夫婦以後,理應朝向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前進,經過一段時間的共同生活,夫妻相互間的感情如果出現裂痕,發生同床異夢的情形,要他們繼續維持家庭生活,也是強人所難。因此民法准許在某些條件下,可以解消婚姻關係,這便是民法親屬編所定的離婚制度。有關離婚的方式,民法將其分成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兩願離婚又稱為協議離婚或者合意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法定的方式簽訂解消婚姻關係的契約;裁判離婚又稱判決離婚,是指夫或妻的一方認為他方有民法規定裁判離婚的法定原因,請求法院裁判離婚。這位投書的
兩願離婚在民法親屬編中規定很簡單,只有兩條條文,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學者稱這法條的規定是兩願離婚的實質要件。包括兩個要件:第一 夫妻雙方要有離婚的合意,因為兩願離婚是一種契約行為,所以離婚的當事人意思必須一致;第二 未成年人離婚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另外規定形式要件的是第1050條,條文的內容是這樣的:「兩願離婚者,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由這條法條來看,有效的兩願離婚在形式上,必須具備二個要件:第一 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文件:法律所以會如此規定,無非是離婚非同兒戲,關係到一個家庭的聚散,當事人身分與財產的變動,必須慎重將事,為了使當事人的離婚意思明確,並確保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所以要求當事人將離婚契約作成書面,並要有證人二人以上在書面文件上簽名,依司法實務上的見解,簽名在書面文件上的證人,並不限於離婚協議當時在場的人,只要是親聞或親見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的人,都可以當證人。第二 要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的登記:這項規定是民國七十四年間民法修正時所增訂,立法理由是使第三人對離婚當事人身分關係容易查明,符合社會公益。離婚的書面文件欠缺證人的簽名證明,離婚是不會發生效力,還未生效的兩願離婚,怎可以要求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呢!依法行政的戶政機關也難作出法外的權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