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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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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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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連江地檢署處理幽靈人口妨害投票,以理性勸導為主,但對不接受勸導又觸犯刑法之選民及候選人,堅持依法偵辦到底。
連江地檢署今天上午邀請法務部調查局馬祖調查站、連江縣政府民政局、連江縣警察局各級主管及各鄉戶政事務所主任座談因應九十六年底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幽靈人口妨害投票措施。 朱檢察長表示刑法已特別增訂幽靈人口妨害投票罪,凡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以目前法院判處妨害投票罪三至四個月有期徒刑為例,縱使得易科罰金,至少也要繳納新台幣八萬一千元以上的罰金,對於選民來講是得不償失的,朱檢察長也呼籲候選人不要為了當選,而教唆未實際住居於連江的選民遠從台灣回來投票,而陷這些選民於犯罪,自己也犯了教唆罪,都要被處罰。
朱檢察長也表示這次的座談會,除了聽取各方的意見外,並從熱烈的討論中達成多項共識,對於連江縣多年來的幽靈人口問題,原則上回歸戶籍法之規定,並將採取多階段的勸導措施,其情形如下:
第一階段自即日起全面「家戶訪問」,並同時勸導民眾如要在年底立法委員選舉時行使選舉權,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規定在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對設籍於馬祖地區,但未實際居住之選民,則由戶政事務所自七月上旬起,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催告自行申請遷出,如仍不自行申請遷出時,將視情形,逕為註銷登記。各戶政事務所並自七月五日起按月提報各轄區遷入遷出清冊。
第二階段對於自今年六月一日以後遷入者,為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在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方為法定之選舉權人,勸導應於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
第三階段則於發投票通知單時,一併書面勸導選民如未繼續居住選舉區四個月以上,應自我考量要否行使選舉權,以免觸法。地檢署、警察局和調查站亦將派人勸導候選人勿運用幽靈人口投票,以免使民眾觸法。
因此,整體而言,地檢署處理幽靈人口妨害投票的主要策略是回歸戶籍法之規定,以勸導為主軸,並讓選民充分瞭解要行使選舉權,就應該依法繼續居住選舉區四個月以上,及新增訂妨害投票罪的構成件,最後才對不聽勸導,又符合刑法妨害投票罪要件之選民,和教唆幽靈人口選民妨害投票正確之候選人依法偵辦到底,絕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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