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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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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行政院新聞局97年度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申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 資料點閱次數:2267

行政院新聞局97年度補助樂團 錄製有聲出版品申請須知
一、 本須知依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 申請期限: 97年度補助樂團發行有聲出版品報名收件日期自本(97)年3月17日至5月15日止,逾期皆不予受理;申請者應於報名截止日前,將應附之資料以掛號郵寄或逕送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台北市天津街2號B區二樓),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行政院新聞局97年度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郵寄日期以郵戳為憑。
三、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之文件詳見「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第四點規定。
四、 本案申請表請逕自本局網站下載:www.gio.gov.tw。
五、 申請者務必詳閱「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內容相關規定。
六、 本須知如有其他未盡事宜,請洽詢: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電話:(02)33567804;電子郵件:tingting@mail.gio.gov.tw

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60420124Z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60420655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60421445Z號令修正發布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稱本局)為培植優秀樂團,協助其錄製有聲出版品,以厚植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潛力,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本補助案申請者,以二人以上樂團為限,且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一) 補助項目:以創作、改作,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且未發行之有聲出版品為限。
(二) 補助額度: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且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補助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 申請表十二份(格式見附件一)。
(二) 企畫書十二份,內容應包括:創作概念、內容簡介、製作方式、發行計畫、作業期程、預估經費、樂團簡介(含樂團成立、團長、團員、表演、發片或得獎經歷等)。
(三) 申請補助之有聲出版品樣帶(應以CD形式呈現)一份,並貼妥基本資料標籤(註明樂團名稱及曲目),樣帶曲目不得少於三首,歌曲長度不限。
(四) 團長及每位團員均應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其為外籍人士者,應繳交居留證明及工作證明影本;同一人得跨團報名同一梯次。但以二團為限。
五、前點各款檢附之資料不全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該申請案。申請案(包括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審查委員會及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檢附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不符第二點或第五點情事者,應不予受理。
(二) 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擔任,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三)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 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評審。
(五) 審查委員會應提出建議獲補助名單,並就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及補助名單,由本局核定。
(六) 獲補助者繳交錄製之有聲出版品,審查委員會得評選出年度最佳作品數名,由本局頒予獎座或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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