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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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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訪參選人,說明賄選態樣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 資料點閱次數:2043

本署依法務部函示,近日內將由檢察長、檢察官分赴轄區拜訪各參選人,就「賄選犯行例舉」中之賄選態樣行為加以說明,並籲請參選人支持政府打擊賄選之政策。
於拜訪參選人同時並交付文宣,文宣內容如下: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致98年縣長、鄉長、縣議員候選人的反賄選反抹黑文宣 98.10.26 壹、乾淨選舉與公平競爭

(一)不要搓圓仔湯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7 條
(1)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二)不要賄選---不要招持餐飲、不要招持旅遊、不要現金買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1)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4)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不要假藉捐助而變相賄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
(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2)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不要利用虛設戶籍投票(不要幽靈人口) 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不要誹謗與抹黑 ---
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貳、檢察官或其落選的候選人,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搓圓仔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招持餐飲、招持旅遊、現金買票賄選)、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政黨初選賄選)、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假藉捐助而變相賄選)、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利用幽靈人口返鄉投票)。
參、檢舉賄選而有獎金---檢舉電話0800024099全天24小時免費專線
(1) 檢舉而查獲縣長候選人者------------------------------獎金500萬元
(2) 檢舉而查獲鄉長或縣議員候選人者-----------------獎金200萬元
(3) 檢舉而查獲候選人之配偶、直系親屬、幹部者---獎金100萬元
(4) 檢舉而查獲椿腳者----------------------------------------獎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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