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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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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署110年度執沒字第4號扣押物「國良919號」大陸籍抽砂船拍賣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5
  • 資料點閱次數:3288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執行本署110年度執沒字第4號竊盜等案件,拍賣「國良919號」抽砂船等有關事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114條、第114條之2、第114條之3等拍賣船舶之程序。

公告事項:
一、船舶所在地:連江縣南竿鄉福澳碼頭。

二、拍賣標的:抽砂船(自卸砂船)1艘。
(一)工作船名稱:國良919號。
(二)噸位:3759公噸。
(三)尺寸:船舶總長99.20公尺、船寬16.8公尺、型深6.8公尺。
(四)船質:鋼質。
(五)品質: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海巡隊(下稱第十海巡隊)於109年10月3日查獲該船時,仍屬可使用狀態。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1、本工作船為供犯罪(竊取臺灣海域海砂)所用之物,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號判決宣告沒收。本抽砂船無船舶證明及漁業執照,無法辦理本船過戶。惟該船已由本署原始取得所有權,拍定人可繼受取得所有權。
2、船舶自點交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售、轉讓、轉籍或以其他方式交付予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其他大陸地區之自然人或法人。
3、船舶停泊處旁於公告拍賣期內尚有一艘沉船,該沉船已由連江縣港務處辦理「除油暨移除」作業招標,並已有廠商得標,估計於110年11月前完成上開作業。(實際完成作業日期以該廠商履約完畢之日期為準)

三、保證金: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
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受款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保證金封存袋得向本署領取),將封口密封。拍定人之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領回。

四、觀覽拍賣標的物之日期及處所:可登船觀覽,由第十海巡隊人員導引觀看。
(一)時間:110年8月26日下午2時至4時
(二)地點:請於110年8月26日下午2時前至連江縣南竿鄉福沃村138號第十海巡隊(電話0836-22406)登記,並由海巡人員帶同登船。
(三)登船觀覽,請著輕便服裝,留意人身安全,並聽從海巡人員指示,不得碰觸、操作船舶上任何機具及物品,若未聽從指示擅自碰觸、操作,海巡人員得令下船,因而致生意外者,概不負責。若造成船上任何機具、物品損壞,照價賠償。另如需投保意外險者,請自行加保,本署不負投保責任。

五、投標日期及場所:
(一)通訊投標:自公告之日起先至本署官方網站下載本件標封、保證金封存袋封面,填妥黏貼掛號函件,以雙掛號郵遞方式,連同投標書、承諾書及投標保證金於110年9月3日(開標日)中午12時前寄達本署(地址: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0號)。
(二)現場投標:投標人亦得於110年9月3日(開標日)下午1時30分起至2時止,將投標書、承諾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署1樓禮堂拍賣室標櫃內。
(三)逾期寄達或逾期投標者,由投標人逕洽本署辦理原件退還。投標人一經投標,不得撤標;得標後僅以投標人為得標船舶之權利受讓人。
(四)投標無效之情形,詳本署投標書背面記載。

六、投標書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一)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壹、貳、叄、肆、伍……)書寫,並不得低於拍賣最低價額。
(二)填妥投標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以下同)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本國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及法人統一編號或經權責單位核發之許可文件字號暨法定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投標人之代理收件人姓名住址,且應提出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
(三)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於投標單內簽名並蓋章(父母均應列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如有協議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辦妥戶籍登記者,僅需列任行使親權人之父或母,並應檢附戶籍資料)。
(四)2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註明各人應有部分,否則即視為均等;並指定1人為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1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七、開標:110年9月3日下午2時,在本署一樓禮堂公開開標。全程錄音錄影。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經主管機關公告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之下午2時同地點開標。
(一)欲參加現場投標者,應攜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等證明身分文件及印章準時到場,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委任人及代理人應於投標書委任狀欄內簽名蓋章,且應提出委任狀附於投標書投入標櫃內,並應當場提出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未將委任書狀附於投標書投入標櫃者,投標無效。
(二)於開標時當眾編號並點明拆封,就各投標人逐標審查,並公布審查結果及其投標金額。
(三)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四)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無人投標或投標金額皆未達最低價額者,不予拍定。
(五)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拍定登記,並應於得標後7日內支付本署拍賣價金。(如遇假日則順延1日)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支付。若7日內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失其拍定效力,並沒收其交付之保證金。本署得將該船舶再行拍賣,原拍定人不得承買,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及因再行拍賣所生之費用。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負擔。
(六)因執行本件沒收物拍賣所生船舶鑑價費用新臺幣叁萬貳仟元,由拍定人負擔。
(七)因執行本件沒收物拍賣所衍生之碼頭碇泊費用(期間自109年10月3日扣押之日起,至拍定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及船舶曳船費用(依實際曳船次數計算),由拍定人負擔,拍定人應於得標後逕行至連江縣港務處繳納並取得繳費證明文件。另有關碼頭碇泊費用及曳船費用之計算標準及計費期間,請逕洽詢連江縣港務處(承辦人:林婷婷,電話:0836-22948轉28)。
(八)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及上述(六)、(七)之費用(應提出連江縣港務處繳納證明文件)後,由本署交付本件標的物權利移轉證明書予拍定人,並自該日起,由拍定人自付該船舶保管責任暨後續停泊期間所生之相關費用。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
(二)刊登於新聞媒體或馬祖地區社群網站之拍賣公告內容與本署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不符者,一律以本署公告欄所公告之拍賣內容為準。
(三)有投標意願者,請自行至本署官方網站(http://www.ljc.moj.gov.tw/)下載或向本署索取本件標封、保證金封存袋封面、投標書、承諾書等文件投標。
(四)投標相關事項聯絡人員:王法警威文,連絡電話:0836-22823分機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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