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7
- 資料點閱次數:5091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附件下載
- 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pdf234 KB 113-02-27 下載次數:25
- 修正對照表.pdf1853 KB 113-02-27 下載次數:26
- 附件一-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書.odt13 KB 113-02-27 下載次數:24
- 附件二 〔單位名稱〕〔計畫名稱〕申請補助計畫書.pdf161 KB 113-02-26 下載次數:23
- 附件三 〔單位名稱〕〔計畫名稱〕經費概算表.pdf102 KB 113-02-26 下載次數:24
- 附件四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受補助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同意接受監督查核契約書.pdf305 KB 113-02-26 下載次數:22
- a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odt14 KB 113-02-27 下載次數:21
- b事後公開-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odt13 KB 113-02-27 下載次數:22
- a事前-b事後-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填寫範例.pdf458 KB 113-02-27 下載次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