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受理申請後處理程序?
A:受理申請案件後,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署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署准駁申請之決定,依訴願法第4條及第14 條規定,得自審核通知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本署向法務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