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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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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遴選與執行作業規定總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2908

我國刑法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作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相關配套法案包括刑法、刑法施行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皆已完成立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社會勞動人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社會勞動。惟這些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遴選及執行作業程序,皆有進一步規範之必要,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本作業規定之規範內容如下:
一、明訂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經各檢察機關遴選後,仍須層報法務部備查。
二、說明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等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遴選方式及應接受檢察署督導。
三、明訂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執行社會勞動之程序。
四、明訂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執行易服社會勞動處理原則。
五、明訂檢察機關之觀護人或觀護佐理員應不定期前往各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進行訪查,以瞭解並督導執行機關(構)之執行。
六、說明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獎勵與表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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