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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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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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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3837

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須知

一、台端所受本案判處有期徒刑 月/拘役 日/罰金新臺幣 元之案件,為□得/□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及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二、社會勞動係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作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性質,避免犯輕罪者因無錢易科罰金或繳納罰金而入監執行,致無法照顧家庭與切斷既有工作。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含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符合公共利益具有無償性質之勞動或服務。
三、易服社會勞動以履行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拘役或勞役1日。履行期間參酌個案易服社會勞動時數之多寡、社會勞動者之身心健康、家庭、工作或學業狀況等各項因素決定,徒刑拘役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社會勞動之履行於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內為之,每日不超過8小時為原則。惟經執行機關(構)及社會勞動人之同意,得於夜間或清晨為之,且每日不以8小時為限,惟至多不得超過12小時。
四、依刑法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五、徒刑拘役入監執行原宣告刑者,或罰金刑案件入監執行勞役者,不得再易服社會勞動。
六、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相關之交通、膳食、安全及意外險以外之保險等費用須自理。
七、易服社會勞動應經提出聲請。非在監院所收容者,並應親自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聲請。
八、不同案件類型之處理方式:

(一)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僅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准許易服社會勞動後,於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是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二)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1、聲請易科罰金並獲准許後,嗣無力完納者,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獲准許而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亦得聲請易科罰金,惟以一次繳納罰金執行完畢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是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除聲請易科罰金,並一次繳納完畢外,否則應即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2、前未經聲請易科罰金,直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於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亦得聲請易科罰金,並須經檢察官准許,惟以一次完納罰金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除聲請易科罰金並獲准許而一次完納罰金執行完畢之外,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三)罰金刑案件,依刑法第42條之規定,仍應於裁判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罰金者,不能完納而強制執行或分期繳納,嗣易服勞役時,始得依第42條之1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於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有錢繳納罰金,自應許之,惟以一次繳納罰金執行完畢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除一次完納罰金執行完畢外,執行勞役。

九、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包含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明示拒絕勞動經執行機構退回案件等情形。
十、為避免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影響您正常的生活、工作或學業,得易科罰金的案件,建議您優先選擇聲請易科罰金。
十一、請進行自我檢測是否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者」之事由,據實填載「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並檢附體檢表(勞工體檢表即可)證明身心健康與體能狀況。
十二、請詳閱本須知,並請於聲請書中,勾選並簽名表達是否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十三、請於傳票所載日期,攜帶身分證及本須知,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請併同攜帶「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與「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若有體檢表、意外險以外之保險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學歷證明或技職證照證明等相關文件資料者,亦請併同攜帶,親自前來本署執行科報到,並提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
十四、本署對於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經檢察官審核符合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

貳、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請勾選並簽名) □於詳閱前開須知後,茲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 (簽名) 年 月 日 □於詳閱前開須知後,確定不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 (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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