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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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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賄選宣導-3 繼續居住非單憑形式上之戶籍登記為認定唯一依據 最高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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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25
  • 資料點閱次數:1472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刑事判決意旨摘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係以確有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事實,為其取得選舉人資格之條件,而非單憑形式上之戶籍登記,為認定之唯一依據。倘無遷入及繼續居住該選舉區四個月以上之事實,而於四個月前虛報戶籍遷入登記,經戶政機關編入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乃參加投票選舉,即符合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正確罪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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