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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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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Q:為什麼叫做「補償金」,而不叫做「賠償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1
  • 資料點閱次數:5493
A:因為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死亡,就是侵害他人的生命,是侵權行為的一種, 依民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行為人是真正要負損害賠償的人,國家只是在行為人還沒有賠償之前,先行「補償」,之後,還會向行為人或其他負賠償之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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