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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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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2009年5月25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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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葉OO以其熟悉土地登記之相關法令與申請流程,復利用其曾任民意代表之關係,而自地政人員處取得套圖及瞭解某些地號土地之座落位置後,明知下列土地均非其祖遺財產,亦無以所有意思繼續占有使用土地達20年以上之事實,竟利用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於83年間公告「總登記」及91年間公告「無主土地」期間,誘使及請託年老不識字之村民等多人(均另行偵辦)出具不實之「土地四鄰證明書」,各於83年間(總登記之申請部分),及92年間至94年間(無主土地登記之申請部分),先後共計12次,分別向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申請珠螺(110件)、福澳(103件)、清水(28件)、介壽(137件)、馬祖段(1件)等地段之土地複丈(測量),合計392件(筆),面積總計約高達100公頃,俟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委託國土測繪中心作成測量成果圖後,葉OO仍持續於96年、97年間,檢具測量成果圖,向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幸經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實質審查後,大部分均駁回其申請(訴願及行政訴訟部分,亦均遭駁回)。

嗣本署接獲檢舉後,認違法嚴重且案件繁雜,即分97年度偵字第91、92、93號、98年度偵字第7、22、34、35、36、37號等案件偵辦,並即指揮馬祖調查站擴大深入調查,檢察官且逐一會同相關人員履勘現場,發現以葉OO當時之家庭人數及地區地形、氣候、交通、居民居住之生活習慣等因素,應無法管領占有及耕作散布各地且無相連接合計多達100公頃以上之土地,加上所申請登記之土地又多為海(如福澳碼頭之燈塔所在位置)、潮間帶等海埔新生地(如福澳碼頭、海巡署前之道路、珠山電廠)、廟前廣場、道路、巷道、市場及無人出入耕種之天然雜林等不能耕種或顯不可能有占用耕種之事實,而認定應係被告葉OO以虛偽不實之方式提出申請,並於98年5月23日偵查終結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提起公訴,且因惡性非輕,犯後又毫無悔意,故具體求刑有期徒刑7年,以懲儆效尤(現正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號審理中)。 2010年9月2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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