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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漁民越界非法捕魚,經法院判刑並沒收漁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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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漁民越界非法捕魚,經法院判刑並沒收漁船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05年7月14日
發稿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聯 絡 人:主任檢察官薛植和
聯絡電話:0836-22823
編號:1050714

大陸漁民越界非法捕魚,經法院判刑並沒收漁船 104年間大陸浙江的周姓漁民,帶著8 名船員駕駛大陸籍「浙嶺漁52052 號」漁船入侵馬祖東引海域非法電魚,本署偵查後,依違反漁業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對周男等9 人提起公訴。雖然渠等違法捕撈之漁貨市價依法院認定僅16萬3仟元,且周男辯稱該漁船另有合夥之所有人,惟電魚破壞海洋生態至鉅,為遏阻大陸漁船越界電魚之情,法院除重判周男1年10月有期徒刑外,亦宣告沒收該大陸漁船定讞。此為我司法實務上首度沒收大陸漁船。

本署於105年7月5日進行公開拍賣程序,當場以新台幣(下同)261萬元之最高出價拍定,日前拍定人依法於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歸入國庫,並完成交付權利移轉證書及點交等程序,在沒收新制甫上路之今日,對於犯罪者財產之追討,使其得不償失而憚於再犯,實具積極意義。

本署為拍賣上開大陸籍漁船,先尋求專業人員重新發動該漁船引擎、處理船艙內漁貨及雜物,研究首次拍賣大陸籍漁船所涉及之法令與實務問題,並重新勘驗該拍賣船舶、委任鑑價公司鑑定該船舶價值、函詢相關人員對該船舶市價之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於105 年5 月31日進行第一次公開拍賣程序( 底價400 萬元) ,惟因無人應買而流標、於105 年6 月16 日進行第二次公開拍賣程序( 底價320 萬元) ,亦因無人應買而流標,於105 年7 月5 日進行第三次公開拍賣程序時,某臺灣地區民眾以261萬元得標,所繳價金歸入國庫;冀能遏阻大陸漁船越界捕撈之情。

電魚被稱為「滅絕性捕魚」,破壞海洋生態至鉅,台灣、大陸法律皆立法禁止,因為此不僅電死目標魚種,其他在高壓電網內的魚苗、其他魚種等生物,全會受到嚴重生態破壞, 恐導致漁業資源枯竭,但因其成本低廉、收獲量大,許多人甘冒查獲風險,亦不惜違法,實亟需遏止。而向來是我國漁民重要漁場的彭佳嶼、棉花嶼、花瓶嶼等海域,近年來因漁船使用滾筒式拖網破壞底棲珊瑚礁生態,造成漁獲迅速衰竭,亦重創當地海洋生態,若其等漁獲所得高於其被查獲後所付出之代價,將無法達到嚇阻作用。

本署檢察長鄭鑫宏表示,越界違法捕撈之周姓船長該次不法漁獲價值雖僅有16萬3仟元,仍被判刑1年10月有期徒刑定讞,目前在馬祖南竿的金門監獄連江分監服刑中,且其犯罪工具之漁船亦已沒收拍定,希冀能遏阻大陸漁船越界捕魚之情形,且對於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的實施欲落實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以徹底遏止犯罪誘因之目的,實具有正面意義。本署呼籲不法之徒勿以身試法,本署將除惡務盡,積極追討犯罪所得,使其得不償失或讓黑心錢一毛不剩,也請民眾遇到有可疑的人、事、物時,勇於檢舉,共同維護環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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