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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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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陸船越界盜採海砂,連江地檢署起訴10人並聲請沒收船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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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850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08年1月24日
發稿單位:書記處
聯 絡 人:書記官長 陳德晶
聯絡電話:0836-22823
編號:1080124

首例陸船越界盜採海砂,連江地檢署起訴10人並聲請沒收船舶 本署主任檢察官高一書偵辦108年度偵字第4號被告鄭O彬等10人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未經許可入境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竊盜等罪嫌案件,於今(24)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押被告鄭○彬等10人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經審理後均裁定續行羈押。 被告鄭O彬等10人於民國108年1月6日中午12 時左右,由船長即被告鄭O彬駕駛鴻達51號抽砂船,搭載被告蔣O土、林O平、盧O表、林O景、梁O美、蔣O黨、黃O聲、陳O進、陳O財等9人,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之寧德港出發,於翌(7)日上午7時許,共同未經許可,進入連江縣莒光鄉外海3.5浬處之公告限制海域(北緯25度57.965分、東經119度52.883分),竊取海砂。嗣於同日上午8時42分許,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海巡隊(下稱第十海巡隊)當場查獲,並扣得鴻達51號抽砂船1艘及盜採海砂約500立方公尺。

本署認被告鄭O彬等10人越界盜採海砂行為,嚴重破壞我國海洋環境生態,不僅使海岸線面積退縮,更影響航道安全,經斟酌犯罪情節輕重,分別向法院具體求刑被告鄭O彬、蔣O土等2人均有期徒刑7月,被告林O平、盧O表、林O景、梁O美、蔣O黨、黃O聲、陳O進、陳O財等8人均有期徒刑6月,以資懲儆。另扣案海砂鴻達51號抽砂船1艘,為共犯即船東蔣O旺所有供本案盜採海砂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至於扣案盜採海砂,已由本署指揮第十海巡隊趁未固化前回填馬祖海域之海床,以維護海岸線完整。 本署檢察長郭永發特別強調,近年陸船在金門海域越界抽砂行為,日益猖獗,本案則是陸船在馬祖海域盜採海砂遭查獲之首例,針對此類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之行為,本署將聯合轄內各司法警察機關,加強海域執法,一旦緝獲,將從嚴追訴,以維護馬祖海域完整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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