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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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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首例陸船越界盜採海砂案,業經判決確定並沒收船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874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08年2月20日
發稿單位:書記處
聯 絡 人:書記官長 陳德晶
聯絡電話:0836-22823
編號:1080220

連江首例陸船越界盜採海砂案,業經判決確定並沒收船舶 本署偵辦108年度偵字第4號被告鄭○彬等10人越界盜採海砂,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未經許可入境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竊盜等罪,前於108年1月24日提起公訴,連江地院於同年1月30日以108年度易字第2號判決科處船長鄭○彬、管船蔣O土2人各有期徒刑7月,林O平等8名船員、廚師各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抽砂船1艘沒收,全案業於同年2月11日判決確定。

本案被告鄭○彬等10位大陸地區人民,於民國108年1月6日中午12 時左右,由船長即被告鄭O彬駕駛鴻達51號抽砂船,搭載被告蔣O土、林O平、盧O表、林O景、梁O美、蔣O黨、黃O聲、陳O進、陳O財等9人,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之寧德港出發,於翌(7)日上午7時許,共同未經許可,進入連江縣莒光鄉外海3.5浬處之公告限制海域(北緯25度57.965分、東經119度52.683分),竊取海砂。嗣於同日上午8時42分許,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海巡隊當場查獲,並扣得鴻達51號抽砂船1艘(總重約3500噸)及盜採海砂約500噸。

近年大陸地區船舶在金門海域越界抽砂行為,日益猖獗,本案雖是陸船在馬祖海域盜採海砂遭查獲之首例,為防患未然,針對此類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之行為,本署將聯合轄內各司法警察機關,加強海域執法,除從嚴追訴外,並向法院聲請沒收作為犯罪工具之船舶,避免不法人士心存僥倖,以有效扼阻此類犯罪,共同維護馬祖海域完整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本署就沒收之抽砂船,已積極著手進行變價拍賣事宜,務使犯罪者無法保有任何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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