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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船越界盜採海砂案,連江地檢迅速起訴並聲請沒收船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709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發表日期:108年5月30日
發稿單位:書記處聯絡
人:書記官長陳德晶
聯絡電話:0836-22823

陸船越界盜採海砂案,連江地檢迅速起訴並聲請沒收船舶
本署偵辦108年度偵字第44號被告連○利等9人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未經許可入境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竊盜等罪嫌案件,於今(30)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押被告連○利等9人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理。
被告連○利等9人於民國108年5月21日下午5時許,由船長即被告連O利駕駛海盛655號抽砂船,搭載被告唐O飛、鄭O義、胡O強、鄭O暉、林O文、韋O甫、劉O義、楊O票等8人,自大陸地區福建省琯頭鎮之烏豬港出發,於翌(22)日中午12時許,共同未經許可,進入連江縣莒光鄉外海2.2浬處之公告限制海域(北緯25度56.815分、東經119度53.816分),結夥竊取海砂約2000噸。嗣於同日下午2時許,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海巡隊(下稱第十海巡隊)當場查獲,並扣得海盛655號抽砂船1艘及盜採之海砂約2000噸。
本署認被告連O利等9人越界盜採海砂行為,嚴重破壞我國海洋環境生態,不僅使海岸線面積退縮,更影響航道安全,經斟酌犯罪情節輕重,分別向法院具體求刑被告連O利(船長)、鄭O義(大副)、胡O強(輪機長)等3人均有期徒刑7月,其餘被告唐O飛等6人(二副、水手及廚工)均有期徒刑6月,以資懲儆。另扣案海盛655號抽砂船1艘,為共犯即船東楊O偉所有供本案盜採海砂犯罪所用之物,即犯罪工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至於扣案盜採之海砂2000噸,已由本署指揮第十海巡隊趁未固化前回填馬祖海域之海床,以維護海岸線完整。
本署再次重申,針對此類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之行為,將秉持嚴辦、速辦之原則,聯合轄內各司法警察機關,加強海域執法,並向法院聲請沒收作為犯罪工具之船舶,避免不法人士心存僥倖,以有效扼阻此類犯罪,共同維護馬祖海域完整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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