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船越界盜採海砂案,再起訴11人並聲請沒收船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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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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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發稿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聯 絡 人:書記官長李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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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船越界盜採海砂案,再起訴11人並聲請沒收船舶
本署主任檢察官李俊毅偵辦108年度偵字第88號被告張O斌等11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未經許可入境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竊盜等案件,於今(27)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押被告張O斌等11人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理。
本案被告張O斌駕駛振大00號抽砂船,搭載被告林O興等10人,於民國108年10月27日凌晨3時許,共同未經許可,進入連江縣莒光鄉外海之公告限制海域(北緯25度54.849分、東經119度55.762分),結夥竊取海砂約600噸。嗣於同日清晨5時許,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海巡隊當場查獲,並扣得振大 00號抽砂船1艘及盜採之海砂約600噸。
被告張O斌等越界盜採海砂行為,嚴重破壞我國海洋環境生態,不僅使海岸線面積退縮,更影響航道安全。經斟酌犯後態度及犯罪情節,分別向法院具體求刑被告張O斌(船長)有期徒刑1年2月、林O興(輪機長)有期徒刑1年、林O惠、陳O和、翁O美(大副、船員)有期徒刑7月,其餘被告張O貴等6人(船員、廚工)均有期徒刑6月,以資懲儆。另扣案抽砂船1艘,為共犯即船東狼O、林O華所有並供本案盜採海砂犯罪所用之物,且依照輪機長筆記,渠等於 10月間,短短15日內即已盜採海砂高達48萬餘噸,以每噸金額人民幣23元計算,不法獲利達新台幣4000餘萬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抽砂船。
本署嚴正重申,針對此類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之行為,將秉持嚴辦、速辦之原則,透過國土安全工作平台,聯合轄內各司法警察機關,加強海域執法,並向法院聲請沒收船舶,以有效扼制此類犯罪,維護馬祖海域安全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